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院学生应尽的义务。我院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文件执行。
第二条 费用收取方式和注意事项
我院学生收费实行银行信用卡代扣代缴方式。学生必须使用学院与建行协约的“校园龙卡”缴纳费用。
1、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财务处将核对无误的新生个人基本信息、收费标准和龙卡卡号录入收费系统管理网络,并将龙卡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学生。
2、在每个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学生应按财务处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后,龙卡的基数金额应大于1元),在建设银行的任一网点将现金存入"校园龙卡"内。财务处通过系统收费指令从"校园龙卡"中划款,收取该生本学年或学期应缴费用。
3、校园龙卡是与存折通用的普通金融卡,因此学生在领到存折和龙卡后必须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若遗失或被盗,须及时到指定建行挂失并更换龙卡。更换龙卡后的学生,须及时到学院财务处进行卡号重新登记和确认。
第三条 根据《南京交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程序。
1、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开学前将全部费用缴清,凭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到系部注册,超过两周的到教务处注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各教学部门不予注册。
2、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缴清费用的学生,开学一周内,须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教务处同意后,持缓缴证明到系部注册(分别在学生证和花名册上注明“缓缴”字样),待缓缴费用缴清后再予以注销。教务处要及时将缓缴名单和金额汇总,并提供给财务处备案及核查。
第四条 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的条件与要求
学生住宿费、代办费不得申请缓缴。确实困难者,学院可允许申请缓缴部分学费。申请缓缴的学生必须在开学一周内按以下规定办理“绿色通道”手续:
1、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三级证明和本人申请(要求在申请中陈述家庭经济状况、缓缴原因、应缴学费、已缴学费、欠缴学费和承诺缴款期限),经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其他原因的学生(含暂未取得"三级"证明的):由本人提出缓缴申请(要求在申请中陈述缓缴原因、应缴学费、已缴学费、欠缴学费和承诺期限),经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办理缓缴学费手续;超过承诺缴款期限,不再办理延缓手续。
第五条 无故拖欠费用的处理原则
不按“第四条”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且拖欠费用超过两周,视为“无故拖欠”。“无故拖欠”的学生,按照以下规定合并处理:
1、从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0.5%的滞纳金;
2、取消申请院"学生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资格;
3、取消各项奖学金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4、根据学院《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住宿费收费管理
学生宿舍的调整(住宿费标准及人员变动),原则上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家长须签署意见)、班主任和系部意见,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研究后办理。在每学期末,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需将下学期调整变动的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七条 学籍变化的收费管理。
1、因退学、休学、降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学籍变动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收费标准按变动后所在班级的标准执行;
2、办理转(退)学的学生,退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省财政厅(苏价费[2001]117号)文件《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3、被学院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毕业生离校
各类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包括无故欠费加收的滞纳金),否则财务处不得在离校手续上签章,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毕业证、技能证等各类证书和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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