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奖励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教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良性的科研、教研激励机制,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全面提升我院的科研、教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学术论文论著、专利、科研获奖等方面。 第三条 实行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年终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科研、教研成果登记表交科研教研处,并附一份成果原件,用于核实,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我院教师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学院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我院教师申请到省、部(委)、市、厅级计划研究项目,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按项目经费的5%给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学院再按奖励额度的二倍发给奖金。 第七条 获得省、部、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学院再按同等额度发给奖金。 第八条 以上科技成果的奖励仅限于“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若颁奖部门以精神奖励为主或物质奖励较低,则参照下列标准发放或补差。
第九条 以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获得的国家职务发明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条 院级科研成果奖每二年评定一次。奖励等级按其科技水平、技术难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8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参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以上科技成果我院须为第一完成单位;凡是我院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并共同获得上列奖项的项目,若我院人员排名为第二、第三、第四的,相应发给上列奖项奖金的1/2、1/3、1/4。 对于科研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学院已给予奖励的则补差;先获低级别后获高级别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同样采取补差形式。 第十三条 获奖科研成果由多人完成,奖金发放由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人员协商解决。 第四章 论文论著奖励 第十四条 我院教工为第一作者在下列检索系统或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在国际权威刊物《Science》、《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被《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被《工程索引》(EI)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被《新华文摘》收录全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摘录奖励1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全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摘录奖励1000元。 5、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全文,每篇奖励2000元。 6、在学院认可的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7、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刊号为"CN"或"ISSN"、"ISBN"等),每篇奖励400元;其他报刊发表学术论文酌情发放奖励。 备注: 1、以上论文一般要求在3000字以上方可获得全额奖金。 2、以上论文须标署有“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名称。 3、公开发表论文奖,原则上奖励给第一作者。奖励如有重复,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4、国家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五条 科研论文获奖,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2000、1000元。 2、部、省级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1500、1000元。 3、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800、600元。 4、院级科研论文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5、由各级学会、研究会评选的获奖论文,奖励标准为:国家级学会(或一级学会)评选获奖的论文,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省级学会评选获奖的论文,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市厅级学术组织中获奖的论文酌情奖励。 第十六条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教学参考书、科普、文艺、编译等类),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分别给予每本著作以下奖励: 1、独立著作:4000元; 2、独立编著:2000元; 3、参与编著或主要作者(超过3万字):1000元。 第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参照以上有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教研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教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优秀教学成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出版等方面。 第十九条 凡校本教研课题成果、教学论文、教学案例、教案设计、课件制作等参加市厅级以上评比获奖给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各类竞赛、毕业设计、发明创新等),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励与科研成果奖同等待遇。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报奖时,申报人需出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可供科研教研处审核的检索背景信息,到院科研教研处登记,复印件由科研教研处存档。成果报奖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申请院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三条 科研、教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内容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教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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